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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8-4-4 19:12:54 来源: 作者: 点击:374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其他指定居所、不得会见他人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联系方式:

电话:谢浩律师 13886033796      宋军律师 13297969176

地址: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省委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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