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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年)

发布日期:2008-7-15 20:07:37 来源: 作者: 点击:33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联系方式:

电话:宋军律师 13297969176      谢浩律师 13886033796

地址: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省委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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