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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4-9 8:38:23 来源: 作者: 点击:368

(公发[1999]4号)
颁布日期:1999-2-4
执行日期:199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联系方式:

电话:谢浩律师 13886033796      宋军律师 13297969176

地址: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省委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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