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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0 20:04:52 来源:湖北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 点击:1744

鄂高法发[1998]1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五百元,其他地区为一千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五千元,其他地区为一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三万元,共他地区不五万元

      (4)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已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方式:

电话:谢浩律师 13886033796      宋军律师 13297969176

地址: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省委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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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xiaocao 61.184.109.* 2008-4-15 16:23:44 我工作生活学习上访嫖妓五不误,上有安南克林顿,下有一个250,就只差屎尿还没掏空?还向儿子交出了一生中再好的一篇作文?王八的反面是有行为能力的党政领导公务员?

游客:无 221.233.253.* 2008-3-30 14:40:05 二00八年元旦,对全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喜庆的日子,可是谁都不知道就在这一天会出现一个毫无人性的恶魔.夺取他人生命,天理不容啊` 元旦这天早上七点`,我爸爸推着板车到集市卖豆腐,谁知道后面跟着一个人,手拿木棍,面带口罩,身穿军大衣的人.我父亲为人本份,从来不知道去防备别人,就在快到我爸摊位的时候这个叫潘苏明的犯罪份子举起木棍向我爸头部打去,我父亲当场倒地,失去知觉,旁边做生意的王某拉住这个恶魔说:"你把人打了怎么不送医院.'潘瞪了王一眼又向受害都头部两下重击,受害人当场死亡. 起因: 潘曾与本村三人到集市卖鱼,因没有零钱,其中一位在我父亲摊位买过豆腐,我父找零钱里有一张五十的,当时还叫他看清楚,后来他们回家后,这人把这张五十的分给潘苏明,两天后潘的老婆打牌回来说五十的是假的,潘去找那个人但那人说是我父找的,潘就来找我父亲,我父亲说:“我没有卖过东西给你啊,我钱是找给你朋友了的,当时我还叫他看清楚的,我们做生意从来不收假钱的,再说都过了两天了啊,你当时来我一定会退,但现在都说不清楚到底是不是我找的啊,”潘当时扔下钱就走,并说我不会就这么算了的。 此犯罪嫌疑人曾多次犯案面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曾犯过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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